厦门专业房产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案例

空房七年拒交集中供暖费 法院判决业主应支付

2018年6月19日  厦门专业房产律师   http://www.kyzxshbyk.cn/
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某供暖工程处诉寇女士拖欠供暖费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寇女士给付供暖工程处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寇女士承担。
    寇女士于2001年2月12日购买了北京市某区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91.29平方米,同年5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此后,寇女士一直未曾实际入住。另,该商品房所在小区依约由供暖工程处集中供暖。自2001年2月13至2008年3月15日,该供暖工程处实际持续提供了七年的供暖服务,供暖费总额为1万余元。后经供暖工程处多次催收,寇女士均拒绝支付,遂引发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寇女士支付供暖工程处供暖费1万余元。寇女士不服,遂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购房至今并未实际入住,未曾享受过任何供暖服务,且2001年其曾多次要求供暖工程处停止供暖而未获答复,因而不同意交纳供暖费。 
    二审法院认为,供暖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基于北京市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寇女士房屋所在小区的供热在技术上属于集中供暖,且并未实行分户计量。本案中供暖工程处已经实际提供了供暖服务,寇女士应向其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现供暖工程处主张寇女士支付其欠付的供暖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寇女士虽抗辩称其曾要求供暖工程处停止供暖,但因供暖工程处对此不予认可,寇女士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供暖服务实际上一直未停止,故对寇女士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